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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首次明确:毒驾将吊销驾照
作者:何倩 | 发布时间:2015-09-10 | 来源:本站原创 | 点击数:2674

公安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123号令”),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“零容忍”态度,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,一律注销驾驶证。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这是国内相关法规中,首次对“毒驾”行为的处罚,做出明确的规定。而在《道法》和去年5月1日实施的《刑法(修正案)》中,尚未对毒驾如何管理做出明文规定。

变化3年内吸毒不能办驾照

新规指出,3年内有吸食、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,不得申请驾驶证;驾驶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、社区康复措施的,要注销驾驶证。

此前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称,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。而这一稍显模糊的规定,在“123号令”中明确为“3年内有吸食、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”不得申请驾驶证;将原来“吸毒成瘾未戒除的,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”的规定,明确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取得驾驶证的人员,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,将予以注销驾驶证。

尴尬 毒驾用《治安法》处罚

2010年3月16日下午,一名男子驾车在成都龙舟路至牛市口路段不断玩着“蛇形”漂移,随后交警挡下。经查,该男子驾车前吸食了K粉、摇头丸、大麻,成为成都首例毒驾被交警逮现行的人。

而对毒驾男子以哪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,则成为该案例中的一个难点。“现行《道法》中,只是严禁毒驾行为,但对具体的处罚并未讲明。”成都某律师事务所一名陈姓律师说。

研究的结果是,警方根据《治安处罚法》第72条第三款规定,对于该男子吸食毒品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4天的顶格处罚。

《道法》和《刑法(修正案)》不能完全明确毒驾处罚,而《治安处罚法》也不能将毒驾与单纯吸食毒品的行为剥离开,这成为毒驾管理之难的尴尬。”交管部门一位民警说。

观点“毒驾入刑”支持者:这是迈向规范的一步

10月9日下午,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推动醉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、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。从2010年起,他连续3年向全国政协递交提案,呼吁毒驾入刑,请求立法机关将毒驾与醉驾一起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。

针对公安部新规的发布,施杰认为,这是社会大众关注毒驾,从而推动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的结果。

施杰说,吸食毒品后,吸食人员一般会出现幻觉,这将严重削弱驾驶能力,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。从一定程度上说,毒驾比醉驾的危害更严重。

“123号令”的出炉,明确规定了毒驾将被吊销驾驶执照。“尽管还远远达不到入刑的程度,但毕竟朝更规范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。”施杰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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